《办法》强化了预算单位出资人职责,国有股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,在国有控股、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,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。《办法》明确了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要求,原则上要不晚于当年9月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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